用人單位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2000年滬府第92號令和2008年滬府第1號令執行,具體內同如下: 用人單位應當按其繳費基數10%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之和。